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海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海南省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
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瓊工信規〔2022〕9號
各市、縣、自治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局:
根據《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瓊府辦〔2021〕65號)《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瓊財建〔2021〕961號)等有關要求,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各市縣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激勵作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了《海南省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海南省財政廳
2022年5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的通知》(瓊府辦〔2021〕65號)《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瓊財建〔2021〕96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海南省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是指省財政預算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中安排用于獎勵在全省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中排名靠前市縣的資金。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年度評估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的預算安排和管理、審核下達、績效評估和監督檢查。
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省級要求制定獎勵資金使用方案,管好用好獎勵資金。
第二章 ?獎勵標準和資金用途
第四條??每年下半年,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本年度市縣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年度評估。評估工作包括建立評價體系、市縣填報數據、企業問卷調查、市縣實地調研等程序。評估工作結束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評估結果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將獎勵資金撥付到市縣。
第五條?對2021年度起每年排名前5名的市縣,每個市縣給予500萬元獎勵。
第六條 ?獎勵資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市縣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支持市縣開展政策宣傳、運行監測、減負調查、管理咨詢、創新賦能、創業輔導、企業管理、投融資、上市輔導、人力資源、育才引才、市場拓展、商業策劃、政務商務代理、法律咨詢、知識產權、權益保護與維權等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完善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紓困解難。
(二)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和能力提升。支持市縣構建從“創新型企業”到“單項冠軍”發展的梯度企業培育體系。推進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支持市縣為“小升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創新、上市輔導、創新成果轉化與應用、數字化智能化改造、上云用云及工業設計等服務;支持為列入“小升規”重點培育庫的企業實施精準對接服務,做好升規納統服務。支持市縣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支持組織開展中小企業跨行業、跨區域協作以及對外交流合作工作。支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發展。
第七條 ?獎勵資金不得用于道路、住房、樓堂館所等設施建設,不得用于人員工資福利、辦公經費、差旅費等,不得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八條 ?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獎勵資金管理使用方案,對資金分配、政策實施目標、使用方式、信息公開、監督檢查等做出要求,確保資金管理規范、安全和高效,有效發揮省財政獎勵資金的引導、激勵作用。
第九條 獎勵資金下達后,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在30日內,將獎勵資金使用方案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及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獎勵資金使用情況和執行效果按年度開展績效自評,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報送上一年度獎勵資金實施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對于資金使用方向不符合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實施至2025年12月31日。
相關文件:1.《海南省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2.【圖解】海南省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獎勵資金管理實施細則